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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保证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第八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九条 交易所为永久存续的法人。
第十条 交易所是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规定职责,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三条 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四)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组织开展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服务;
(九)监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十)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及时发现、处理并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配合中国证监会检查和调查取证;
(十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会员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
(十三)为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结算、交割等服务;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活动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的许可证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或者放弃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建设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
(五)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纠纷与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八)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经交易所批准成为会员的,应当缴纳出资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申请放弃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申请放弃会员资格、被取消资格或者会员资格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交易所充分保障会员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会员及期货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2/3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1/2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参会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名,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的接纳和退出;
(九)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十)决定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十一)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六)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七)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八)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11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理事任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改选或者委派。
理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在新任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九条 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机制,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应当指定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和全体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 以上理事或者理事长提议;
(二)中国证监会提议。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理事与待审议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参会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专门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原则上应当由会员代表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理事会任命。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负责交易所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聘任。
总经理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五)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七)拟订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八)拟订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拟订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一)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二)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五十条 交易所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对交易所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六)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名。监事会应当包括会员监事、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中国证监会委派专职监事1至2名。会员监事1至3名,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不少于2名,占比应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由交易所职工民主差额选举产生。
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主持监事会其他日常工作。
监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指定1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一)1/3以上监事或者监事长提议;
(二)中国证监会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本人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监事只能接受1名监事的委托。
监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参会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1/2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监事与待审议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第六十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八章 业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撮合成交的一般原则为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设立独立结算机构,提供结算服务。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编码制度、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套利交易管理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交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交割制度、行权与履约制度、手续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做市商制度。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七十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交易所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章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市场参与者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和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交易所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业务、暂停期权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或者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或者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与市场参与者间的协议,交易所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金。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交易所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等期货市场参与者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等期货市场参与者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约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业务规则。根据法律法规需要报经证监会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期货交易包括期货、期权合约交易。
本章程所称业务规则是指交易所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办法、指引、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7年11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