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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期货交易过程中责任的承担(二)

浏览数:14046    发布时间:2022/10/12 10:22:14

  • 一、透支交易

    案例

    某日,期货行情波动较大。客户孔某在交易中产生较大亏损,其保证金数额无法达到期货公司规定的标准。期货公司发出追保通知后,孔某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考虑到孔某信用状况一向良好,期货公司暂时为孔某保留持仓,允许其继续交易。第二日,行情继续向不利于孔某持仓的方向发展。期货公司通知孔某,如果再不能按照要求补足保证金,将对其持仓按规定强行平仓。孔某接到通知后向期货公司书面保证,并请其朋友方某担保,将在三天内补足保证金。期货公司于是允许其继续持仓,但不得再开新仓。期货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期货交易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机制,投资者一旦在交易中发生亏损导致其保证金无法满足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标准,期货公司便会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但是,要求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是期货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呢?如果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持仓或者开新仓,对客户最终发生的亏损,期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此时,我们要谈到一个概念——透支交易。所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准确理解透支交易,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透支交易的主体可以是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也可以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

    具有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而且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构成透支交易。

    当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仍允许其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与一般融资行为有共性,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使用的均是非属使用者所有的资金。同时,透支交易的融资行为与一般融资行为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一般融资行为的出借方是将自己所有或者法律上认定为其所有的资金借给借入方使用;期货透支交易的出借方出借的经常是其他期货交易者的资金,而非出借方所有的资金。此外,一般融资行为的出借方事先要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付给借入方,由借入方对融资资金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期货透支交易的出借方一般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仍然在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中,由出借方实际控制,当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才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实际亏损。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融资信贷业务。因此,期货中的透支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规章都严格禁止。

    透支交易的存在加大了投资者的市场风险,一旦发生亏损,产生纠纷后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经常发生。期货交易特有的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根据杠杆原理,以小搏大。这既是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也是其高风险特色的根源。而透支交易使得这种原本存在的高风险进一步扩大。在进行透支交易时,期货公司是一种片面的逐利心态,甚至是不正当竞争的心态,而投资者是一种豪赌心态。这两种情绪都不是正常投资者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后理智的选择。同时,一旦由于透支交易引起投资者穿仓,就威胁到了其他投资者存托在期货公司保管的资金,从而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损害了期货市场秩序。《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对于透支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保留持仓问题作了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保留持仓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司法解释立法精神,主要是考虑到仓位是客户的,只要亏的是客户自己的钱,应当允许客户自己做主处理。控制风险是必要的,但同时还应强调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但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有的约定,人民法院均会在判决中予以认可和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穿仓造成的损失由允许方承担,就是提醒交易所、期货公司不能放弃自己应履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职责,不应在经济利益上一味迁就客户,要对整个市场安全负责。

    二、强行平仓案例

    在上一案例中,当客户孔某在交易中发生较大亏损,其保证金数额无法达到期货公司规定的标准,且孔某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时,期货公司可以怎么办呢?如果孔某的保证金标准不仅低于期货公司规定的标准,还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期货公司可以选择的做法又有什么不同呢?

     

    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尤其熟悉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买入期货合约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后,在将所持有的合约对冲平仓前,其持有合约的状态被称为持仓,其所持有的合约被通俗地称为“仓位”或者“头寸”。

    与股票持有者在理论上可以无期限地持有股票不同,投资者持有的期货合约是无法长期持有的。一是因为期货合约本身都是有期限的,合约到期时必须交割;二是投资者的持仓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被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的情形一般包括:

    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平仓;

    因违规受到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强行平仓的。


    实践中,因为保证金不足被强平的情形最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础。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目的在于防止交易者违约,确保合约的履行。我国期货交易中,除期权合约的买方外,所有的买方和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后方能进入期货市场交易。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一般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规定在期货合约中。期货公司可以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之上,与客户约定一个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保证金比例。例如,合约规定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为5%,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保证金比例为8%。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会员账户内所持有合约的数量及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相应资金清算和划转。期货公司根据与客户约定的保证金标准,按照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客户进行结算。如果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低于规定的水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将分别向期货公司、客户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账户内的保证金。如果期货公司、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补足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期货公司相当于不足保证金的部分的持仓予以平仓,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相当于不足保证金的部分的持仓予以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是维系期货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制度。对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而言,对保证金不足的持仓进行强平是其应尽的义务。但有一个例外。如上所述,在实务中,期货公司可以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之上,与客户约定一个保证金比例。如果客户的保证金水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之上,在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之下,此时,期货公司对客户的持仓有权按约定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也就是说,强行平仓措施对于期货公司在规定的比例之上时是权利,达到规定以下时则是义务。换句话讲,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具有“权利转义务”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七、强行平仓责任”对强行平仓的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资讯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