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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什么是交易者适当性

浏览数:3366    发布时间:2023/10/23 1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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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交易者保护安排。健全有效的适当性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期货具体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交易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交易者”是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内容。

    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由《期货及衍生品法》中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四个层面规则组成,其中: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是对《期货及衍生品法》适当性管理原则性规定的细化。上述制度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期货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对规范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保障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制定了多维度指标对交易者分类的体系,统一交易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交易者分为普通和专业交易者,两类交易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期货公司从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交易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交易者准入要求。针对普通交易者,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具体体现在: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交易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向普通交易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三是不得向普通交易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四是向普通交易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五是与普通交易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交易者履行相应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规定,交易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此提醒广大交易者,应当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期货产品或服务情况,在听取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资讯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