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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你了解吗?

浏览数:3641    发布时间:2017/3/14 18: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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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证券报社联合推出 来源: 上海证券报 20161226日)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报道,小费阿姨也留意到了,于是向投服中心的小钟老师咨询。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那天看报纸,发现证监会发布了一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吗?

     

    小钟老师:当然有啦!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基石。

     

    小费阿姨:这是第一部啊,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喽。

     

    小钟老师:实际上,以前也发布了一些有关适当性的办法。据统计,《办法》出台之前,有关适当性的规章已发布了十多项。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小费阿姨:这么多,那这部新的不是重复了吗?

     

    小钟老师:那倒没有。上面的那些规章只是针对独立市场,《办法》覆盖的领域包括了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兼顾了投资者多元投资的实际情况,对于投资者的综合评估提供了依据。而且这部《办法》是证监会发布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小费阿姨:评估什么?

     

    小钟老师:这里的评估主要是经营机构的义务。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分类、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分级,以及审慎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小费阿姨:也就是说,如果我承受不了分级基金的风险,基金公司是不能将某分级基金卖给我喽?

     

    小钟老师: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基金公司充分地揭示了风险,进行了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而且投资者也充分地了解了拟购买基金的风险,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的情况下,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基金公司还是可以向投资者销售该基金的。

     

    小费阿姨:这样啊,看来我还是得好好看看这个《办法》。

     

    小钟老师:的确是,要为自己负责。您还可以再听听孟博士的解读。

     

    ■孟博士解读:

    《办法》涵盖了中小投资者“五位一体”综合保护体系的内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首次提到了“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以及处罚性条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自律管理,经营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等与综合保护体系的内涵并无二致。

     

    《办法》丰富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内涵和标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的分类界限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清晰明了。《办法》还突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加强保护。

     

    《办法》主要对经营机构进行了规定,对经营机构的规定占据了很大的篇幅,但投资者也需要对相关工作予以配合。

     

    1.投资者要完整提供所需信息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向投资者了解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者经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等一系列的信息。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帮助机构精准地为投资者评级,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在这些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当然,经营机构也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不当利用。

     

    如果投资者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相关的相应法律责任就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应充分认知自我定位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经营机构的分类管理、推荐产品、履行适当性义务等行为,要求有所不同。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管理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可以申请互相转化。普通投资者若想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3.投资者可合法开展维权行动

    如果经营机构没能够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维权时,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行政监管(信访、“12386”热线、举报等)、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

     

    如果投资者遇到与经营机构的纠纷,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和解服务。投服中心可以在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提供公益性的援助和服务。如果遇到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比较突出的侵权纠纷,投服中心也将提供支持诉讼服务,作为中小投资者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