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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组织“两高”新司法解释专题学习会

浏览数:1777    发布时间:2019/7/4 8:55:00

  近日,大商所召开新司法解释学习交流会议,组织市场监察、法律等岗位人员深入学习新司法解释,并结合市场形势对当前发挥“五位一体”监管合力、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

  会议认为,新司法解释新增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和“跨期、现市场操纵”等违法类型,与刑法第180条、182条规定的相关违法类型一同构建了关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犯罪和内幕交易犯罪的较为完善的规范,并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依法惩治操纵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惩治和预防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要求,交易所监察和法律岗位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刑法和新司法解释,掌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结合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通过新司法解释指导监管工作,执剑在手、敢于亮剑、从严监管。

  会议强调,市场监管人员要敢于担起责任、积极作为,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高度,贯彻落实好“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精神,高度重视市场监察和风险防控工作;必须敬畏法治,坚持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履行好职责;必须敬畏风险,坚持底线思维、运用科学方法,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自律监管要充分发挥科技监管、穿透式监管作用,提升精准监管、精准打击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学习交流会特别对当前进一步发挥五位一体监管合力,做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坚决查处和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工作部署,并对当前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处置和可疑线索及时上报进行了安排。

  记者了解到,在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等。这些行为对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期货价格发生非正常波动,严重时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破坏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对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此前,6月28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其中,“蛊惑交易操纵”是指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跨期现市场操纵是指用拉抬或打压现货或者期货的方式带动另一个合约,从而实现获利的方式。

  统计显示,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曾某雄编造传播“鸡蛋”市场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违法行为。

     (摘自中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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